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投标行为,落实《咸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咸政发〔2019〕13 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咸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市范围内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发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工程总承包,施工,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招标投标活
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细则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相关法规和《咸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中关于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的分工,负责全市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其设立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具体工
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招标
第四条 工程招标应具备相关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工程招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向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管理部门作出具有相应能力的承诺后,可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否则,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应进入咸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活动(以下简称进场交易)。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见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 16 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 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有相关法规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情形的经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七条 具备电子招标投标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电子招标投标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的招
标投标方式。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 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有相关法规规定的可以邀请招标情形的,可以邀请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内容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载明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投标人资格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不得提出与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投标人资格等级要求。
招标公告应在“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发布媒介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发布招标公告的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至少 10 年内可追溯。
第十条 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向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文件发放时间不得少于 5 个工作日。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 3 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在公告规定时间内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招标人应发布公告延长文件发放时间,延长时间至少为 5 个工作日。经延长后仍少于 3 个的,招标人可向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管理部门
申请直接发包。采用纸质文件招标的,招标人可向投标人收取最高不超过300 元人民币的费用,用于补偿招标文件的印刷费用。采用电子招标的,招标文件不得收取费用。
需向投标人发放纸质工程设计图纸时,招标人可适当收取图纸押金。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本身的特点和需要,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由招标人自主确定。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并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应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和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适用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五条有关招标公告的发布和招标文件发放、编制的规定。资格预审文件发放截止时间至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应不少于 5 日。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一般应采用合格制。当招标人预计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数量过多时,可以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但限制数量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工程总承包招标,限制数量不低于 7 个;
(二)项目估算造价 1000 万元以上的施工招标,限制数量不低于 12 个,1000 万元以下的不低于 7 个;
(三)合同估算价 100 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招标,限制数量不低于 7 个,100 万元以下的不低于 5 个;
(四)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招标的限制数量不低于 5 个。
第十三条 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项目,当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投标申请人数量大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规定的投标人限制数量时,投标人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之一确定限制数量的投标人,但确定方式必须在资格预审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一)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评分办法对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分,按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确定投标人。
(二)由招标人从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投标申请人中选择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数量的投标人。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项目,当领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投标申请人数量不超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限制数量时,不再进行资格预审,变更为资格后审。
第十四条 资格预审应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方式进行。资格预审委员会的组建和资格预审的监督适用本细则第四章评标委员会组建和开标、评标监督的规定。资格预审委员会完成资格预审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资格预审报告,报告中应向招标人提交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名单。
招标人应当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 3 个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特点和需要,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标准招标文本及我市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文件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发放截止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一般不少于 20 日,因工程实际情况需要缩短的,应征得所有投标人同意,且工程总承包、施工招标最短不少于 15 日,货物采购、服务类
招标最短不少于 10 日。
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总承包、施工、监理项目招标,采用纸质文件招标时,招标人应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的同时,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复印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
(二) 资金到位承诺;
(三) 招标人具有自行组织招标能力的承诺或招标代理合同;
(四) 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项目);
(五)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项目可推迟至发放招标文件前提交);
(六) 招标文件备案表。
经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管理部门审查,以上材料齐全,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内容符合相关法规的,予以备案。不需要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以及暂未取得工程规划审批手续,但已具备招标条件的项目,招标人提供工程具备招标条件的相关证明资料或承诺书,由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管理部门审查是否予以备案。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管理部门应要求招标人立即停止招标。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管理部门在招标文件备案后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招标文件其他内容的审查。审查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责令招标人改正,改正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修改按规定时限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总承包、施工、监理项目招标,采用电子招标时,不再进行纸质文件备案,本细则第十七条所要求招标文件内容审查通过电子招投标监管系统进行。
第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修改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 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或通过电子招投标
系统通知所有已获取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否则应当顺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澄清或修改内容对投标文件编制影响不大时,经所有投标人同意,顺延时间可适当缩短。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总承包、施工、监理项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应作为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同时报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投标申请人、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有异议或者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在领取资格预审文件 3 日内,或者领取招投标文件 7 日内提出。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设有招标最高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或者在投标截止日 7 日前,向所有投标人公布。施工招标还应公布招标最高限价中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施工招标最高限价应当依据我省工程计价有关规定编制,在
公布前报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最高限价不得高于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投资额。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二十二条 招标开始后,招标人不得随意终止或暂停招标。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必须终止或暂停招标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管理部门审查情况属实的,方可暂
停或终止招标。招标人暂停招标超过六个月的,应终止招标。招标人终止或暂停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
投标人。
终止招标的项目,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相关费用及保证金,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资格预审项目资格预审完成后暂停招标超过三个月的,恢复招标时,应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标准对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重新进行合格性资格审查。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提交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
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当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提交。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提交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七条 工程招标活动是否需要投标担保由招标人确定。投标担保的金额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 2%,且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人民币。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投标人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和保险机构保单形式提供投标担保。
招标人不得以现金形式收取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保单的担保内容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担保有效期不得小于投标文件有效期,否则,担保无效。投标人以银行转账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必须通过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进场交易的项目,应缴纳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场外交易的项目,应缴纳至招标人账户。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代招标人收取、保管投标保证金。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八条 开标应当在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公开进行。进场交易的纸质招标项目,必须在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在咸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评标,否则开标、评标结果无效。
采用电子招标的项目,开标、评标方式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管理部门应通过电子招投标监管系统进行在线监督。
第二十九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条 采用纸质招标的,投标人应派代表出席开标会议,以备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投标文件。采用电子招标的,应通过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进行投标文件的澄清。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按相关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下简称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
的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严格保密。招标人代表应为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在职人员,且具有建设类注册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招标人应在开标前至少一个工作日通过咸阳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交评标专家抽取申请,经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专家抽取系统在开标前半个工作日自动抽取评标专家。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接到专家抽取系统的语音通知并确认参加评标后,应严格保密,并按规定时间自行到达评标地点。否则,将取消评标资格,从我市应急评标专家库中另行抽取专家参
加评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评标纪律,服从监督人员管理,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工程项目主动回避,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结束后,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管理部门应组织招标人、代理机构、交易中心对评标专家评审质量和工作效率进行量化考核,将考核结果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考核结果定期汇总统计,作为对评标专家加强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招标文件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
标文件要求、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竞标的,应当否决该投标人的投标。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文件存在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重大偏差的,应当予以否决。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文件存在不影响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
应的细微偏差的,应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或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投标人拒不澄清或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或作出不利于该投标人的评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报告中应向招标人提交中标候选人名单或按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当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或经评审有效投标不足 3 家,评标委员会认为缺乏竞争力否决所有投标时,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在评标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向所抽取的评标专家支付评标劳务报酬。劳务报酬应
严格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 评审时间在 4 小时以内,500 元/人;超过 4 小时的,每延长 1 小时(含 1 小时内)增加 100 元/人;连续评审时间超过 8 小时的,每延长 1 小时(含 1 小时内)增加 200 元/人。
(二)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增加 200 元/人。
(三) 到达评标现场后项目因故未进行评标或因回避等原因未参与评标的,100 元/人。
(四) 评标结果因投诉等原因需进行复评的,经复评结果无误的,按以上标准的 50%支付复评劳务报酬。复评发现原评标结果有误的,不支付报酬。评标专家不得索取高于以上标准的劳务报酬,不得要求招标人以现金、微信等方式支付报酬。
第三十五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按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信息。公示应在“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
第三十六条 采用纸质形式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向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管理部门提交工程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文件已备案的项目,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 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
(二)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三) 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电子版;
(四) 招标人拟发放的中标通知书。
未进行招标文件备案的项目,还应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过程记录资料。招标文件已备案的项目,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管理部门现场完成以上资料的审查工作。其他项目 5 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未发现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中标结果公示满3 日的,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采用电子招投标的项目,不再进行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以上内容通过电子招投标监管系统提交。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或由投标担保人承担相应担保职责,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条 以银行转账形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最迟应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向缴纳人退还,同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十一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履约担保应采用银行业金融机构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保险机构保单形式,招标人不得要求中标人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提交履约担保。
第四十二条 必须招标工程连续两次招标失败,招标人可向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管理部门申请直接发包。
第五章 投诉处理
第四十三条 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投诉的处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工程所在地
招投标管理部门投诉。
第四十五条 投诉的具体程序,以及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管理部门对投诉事项的受理、处理程序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并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管理部门发现招投标活动的当事人有违反招投标相关法规行为的,应责令改正,并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处
罚结果应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情节严重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进一步处罚,或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处罚。招投标活动当事人有《咸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管理和黑名单制度》中应列入“黑名单”行为的,按规定程序列入“黑名单”。
第四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施工、监理招标中标的项目负责人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不得更换。
施工许可证办理后,确因重病或者重伤(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辞职或者调离中标单位、招标人认为不称职、被中标单位责令停职或者开除公职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需要更换的,按照
相关规定,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后,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数据引用来源:咸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08-26/202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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