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行为,根据《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司发〔2017〕11号)、《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
第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终止: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整改期满仍不合格或者整改期满未申请恢复执业,注销执业证书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
(三)《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五)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
(六)申请终止司法鉴定业务或者自行解散的;
(七)鉴定机构的人员、场地、仪器、设备和内部管理、执业情况等不再符合设立条件,可以申请停业整改,逾期不申请停业整改或者整改期满仍不符合设立条件以及整改期满未申请恢复执业的;
(八) 登记设立后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执业满一年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不能保持某项司法鉴定业务执业条件的,可以申请停业整改,逾期不申请停业整改或者整改期满仍不符合执业条件以及整改期满不申请恢复从事该项业务的,注销该执业类别。
第五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整改期满仍不合格或者整改期满未申请恢复执业的;
(二)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执业的;
(三)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四)司法鉴定人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五)所在司法鉴定机构终止后六个月内未依法申请变更执业机构的;
(六)司法鉴定人不能保持执业条件的;
(七)《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被依法吊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八)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
数据引用来源:济南市司法局 2020-07-27/2023-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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