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西安市司法局《司法鉴定行业诚信建设年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诚信等级是反映司法鉴定机构行业诚信状况的综合评价。主要从司法鉴定机构制度健全落实、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状况、公益活动开展、社会声誉、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计划备案及学分登记、司法鉴定机构行业诚信档案建立、鉴定案卷评查结果、行业诚信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第三条 西安市司法鉴定机构行业“诚信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行业诚信等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行业诚信等级评审日常工作。
第四条 评定程序:
一、申报:各司法鉴定机构应于本年度12月10日前,依据本办法进行自评申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司法鉴定机构行业诚信等级申报受理、初审工作。
申报材料:司法鉴定机构行业诚信等级申报表,加分、减分证明材料(行业诚信执业意识教育、司法鉴定机构行业诚信执业档案、司法鉴定案卷评查)。
二、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办法,对司法鉴定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评定意见,提交领导小组进行评定。
(一)司法鉴定机构行业诚信等级分为AAAAA、AAAA、AAA、不授予等级四个等级,AAAAA为最高等级。
(二)司法鉴定机构行业诚信等级评定得分,基础分80分;加分不能超过20分;减分不能超过15分。综合得分按基础得分+加分得分-扣分得分情况确定。
(三)司法鉴定机构行业诚信等级评定综合得分90分以上者为AAAAA级行业诚信司法鉴定机构;得分80分以上低于90分者为AAAA级行业诚信司法鉴定机构;得分70分以上低于80分者为AAA级行业诚信司法鉴定机构;得分70分以下的司法鉴定机构不授予行业诚信等级牌匾。
(四)司法鉴定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降低或取消司法鉴定机构行业诚信等级:
1、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从受处罚之日起取消其原评定的行业诚信等级;
2、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因违法、违规执业,受到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的,从被处罚之日起依照本办法降低其原评定的行业诚信等级。
(五)司法鉴定机构被取消或降低行业诚信等级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回原行业诚信等级牌匾;司法鉴定机构被降低诚行业信等级的,重新颁发新行业诚信等级牌匾,并向社会公告。
(六)司法鉴定机构被取消行业诚信等级的,自被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行业诚信等级评定。
三、公示:司法鉴定机构行业诚信等级初评定结果通过西安市司法局网站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四、异议复核:司法鉴定机构对行业诚信等级初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复查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无异议;司法鉴定机构提出异议复查申请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相关司法鉴定机构。
五、授牌和公告:被确定行业诚信等级的司法鉴定机构,由市局颁发行业诚信等级牌匾及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站等渠道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五条 复核评定:首次评定两年期满,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自评申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组织复核,可以晋级或保留原行业诚信等级,也可以降级或取消原行业诚信等级。行业诚信等级复核有变化的,收回原行业诚信等级牌匾,重新颁发新的行业诚信等级牌匾。
第六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司法局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实行。
数据引用来源:西安市司法局 2015-08-20/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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