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是人民法院认定相关事实或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依据,对人民法院公正行使审判权意义重大。然而,实践中却存在司法鉴定机构设置缺位,如鱼类(观赏海鱼)、海水活石和活沙等无机构鉴定;司法鉴定机构重复设置和布局不合理,如普通类鉴定机构大量设立,而文检、残疾人辅助器具及费用等地级市较少设置;名册外的专业鉴定机构随意退鉴(检)或者漫天要价;鉴定机构不分等级,重新鉴定时难以达成共识;鉴定人员责任心不强,出现“见小推”、“见难推”等问题,既增加了人民法院对外委托的难度,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因此,应引起重视,加以解决。
对此,宛城区法院建议:一是加强引导,使专业机构的设置更加的科学、合理,必要时指定有条件的科研机构或科技公司承担一定的鉴定责任,弥补鉴定机构的缺位问题;二是明确等级,结合行政区划,设置相应级别的鉴定机构,并明确各自职能,以树立鉴定机构的权威,支持法院工作;三是完善立法,将人民法院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评价作为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考评的重要指标,并加重“见难推”、“见小推”及随意推拖、拒绝出庭作证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的惩治力度,增强从业人员的责任心;四是主动反馈,人民法院应加强与司法鉴定机构主管部门的联系,及时将有业务往来的鉴定机构的工作开展情况反馈给司法鉴定机构的主管部门,以此来争取支持,发挥制约作用。
数据引用来源:河南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2015-04-23/202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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