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在办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时,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段,帮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甲装饰公司与罗某签订《装修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罗某将位于大足区的房屋承包给甲装饰公司装修,合同价款113800元,合同外增加项工程款18387.8元。甲装饰公司施工完成后,罗某仅支付合同价款113800元。甲装饰公司经多次催收款项无果的情况下,将罗某起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法官将开庭传票等材料寄往被告罗某所在地。但在距开庭的前几天,被告罗某打来电话,说他在广西,因疫情管控,不能按时来开庭,申请法院延期开庭。考虑到案件金额不大,承办法官决定通过电话、微信等线上方式,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承办法官通过向双方释法明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罗某当庭用微信转账支付甲装饰公司增项款10300元,甲装饰公司书写收条后向法院申请撤诉。
数据引用来源:济南铁路运输中院中级人民法院 2022-05-23/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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