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法院民庭在审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时,制发了首份《鉴定意见质证告知书》,为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成本,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办案效率。
承办法官在审理中发现,由于该案需要专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且根据法律规定,鉴定意见需经过质证才能被法院采纳。当事人在开庭时对鉴定意见提出疑问,承办法官需另行确定开庭时间,联系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不仅延长了审限,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针对这一情况,县法院民庭制发了《鉴定意见质证告知书》,指导当事人在收到鉴定意见后,按照相应流程,及时提出意见,为承办法官联系鉴定人预留时间,使审判过程更加流畅,切实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数据引用来源:济宁市泗水县人民法院 2023-03-10/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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