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司法鉴定机构:
为完善我市司法鉴定人员的管理制度,严格司法鉴定人员的执业纪律,树立司法鉴定人在社会中的良好形象,切实加强司法鉴定队伍建设,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两个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组织司法鉴定人员认真学习,并切实贯彻执行。
附件:1.《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
2.《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
一、司法鉴定人员应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二、司法鉴定人应忠于职守,精通业务,严格遵循科学、公正、严谨的工作原则。
三、司法鉴定人应诚实守信,在约定期限内准确地完成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
四、司法鉴定人应公正廉洁,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尽职尽责地为委托人提供司法鉴定服务。
五、司法鉴定人应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共同提高执业水平,反对不正当竞争。
六、司法鉴定人应珍视和维护职业声誉,敬业勤业,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附件2
司法鉴定人执业纪律
一、司法鉴定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违法进行司法鉴定和以鉴定谋私。
二、司法鉴定人应遵守执业人管理规定,不得在两个鉴定机构和超越业务范围以及本人的技术能力进行鉴定活动。
三、司法鉴定人应严格遵守鉴定程序规定完成鉴定事项,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和玩忽职守、草率处理受理的案件。
四、司法鉴定人应保证鉴定意见书质量,鉴定意见书内容应明确、具体、客观、真实。不得伪造鉴定结论或提供虚假鉴定结论。
五、司法鉴定人应遵守回避制度,不得进行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司法鉴定活动。
六、司法鉴定人应廉洁奉公,不得接受委托人或与鉴定事项(案件)有利害关系人的吃请、馈赠以及谋取其他任何私利。
七、司法鉴定人应严格遵守档案(卷宗)管理规定,不得无故损坏或遗失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和检材。
八、司法鉴定人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鉴定活动内容和鉴定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和他人隐私。
九、司法鉴定人应遵守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和本单位收费管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收取司法鉴定费。
数据引用来源:马鞍山市司法局 2011-06-30/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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