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市场秩序,加强装饰装修工程的许可管理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落实省安委会第一巡视组提出的整改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巡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浙安委〔2018〕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健全监督机制。各地要认识到辖区内公共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公建装修工程)在施工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和短板,认真听取并切实落实好安委会第一巡视组提出的整改意见,通过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全面加强公建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有效防范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市住建局对全市公建装修工程实施统筹管理,公建装修工程管理实行辖区负责制,各县(市、区、市级功能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房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建装修工程实施具体管理。
二、宣传引导,规范市场秩序。各地要加大宣传和引导,对施工合同在30万元(含)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含)以上,已竣工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进行再次装修工程,应纳入管理范围。公建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开工前到工程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房管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办理的不得开工建设。
三、健全制度,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和装饰装修施工企业是公建装修工程的主体责任单位,各地应督促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工程现场的各项工作和措施落实到位。要求工程项目严格实行工程总承包制度,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同时,要求建设单位配置好现场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好质量安全监管职责。要求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具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资格,督促各企业大力推进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业,积极申报创建各级标化工地,以逐步提升施工作业的整体水平,确保企业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
四、细化标准,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各地要加强对已办理手续的公建装修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装饰装修企业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配备齐全、持证上岗。
二是施工现场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配备消防器材,使用电焊等明火作业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施工现场严禁吸烟。要严格遵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认真做好高处作业的各项防护措施。
三是严格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达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标准,各类机械的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保持完好,工具的外绝缘应完好无损。
四是装饰装修企业应按照相应规范的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
五、强化措施,实施诚信动态管理。各地要建立各项工作制度,去引导装饰装修企业在现场施工作业时不断提升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要将公建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行为纳入评标评优体系,以有序推进。同时,要对现场的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查处,对企业的诚信行为按照《温州市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动态管理。
数据引用来源: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03-28/2023-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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