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宅小区物业公司、装饰公司、广大业主:
为了营造我市住宅小区群众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遏制小区住宅装修工程管理混乱的现象,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以及孝感市《关于加强孝感城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的实施规范意见》(孝感政规【2017】3号)等法律法规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装修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登记、提供装饰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证件以及装修方案。
2、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将工程委托给无相应资质、无营业执照的企业或个人;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损坏房屋原有的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乱倒乱堆装饰装修垃圾影响小区公共区域卫生环境的;在中午和晚上休息时间制造噪音影响周边邻居的。
3、装修人从事住宅装饰装修的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或在非承重墙上开门窗、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4、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安全。
5、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6、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
特此通知。
数据引用来源:孝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07-22/202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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